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了相关问题。其中包括,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在组织全省环保督察期间,部分督察人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情况。另外,丽江市在省环保督察期间超标准安排接待。之后,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并且,早餐每人每天费用是128元,中餐、晚餐每人每天费用是200元。
提醒各位公职人员 公务接待存在禁令 还有一些饭局红线 领导干部坚决不可触碰
早餐人均128元!
督察组餐费超标,多名干部被问责
确定工作餐标为:
早餐每人每天收费128元。中餐每人每天收费200元。晚餐每人每天收费200元。三者加起来每人每天共计528元。饮料费用需另外收取。
省环保督察丽江组有6名人员。他们未交纳洗衣费。该洗衣费应由个人支付。他们也未交纳房间电话费。此费用同样应由个人支付。另外他们还未交纳损坏物品赔偿费。这笔费用也是应由个人支付的。
省环境保护厅在2017年安排人员前往16个州(市)开展环保督察工作。督察结束后,这些人员都没有向当地缴纳伙食费。回到单位后,他们依据公务出差标准报销并领取了伙食补助费以及市内交通费。
丽江市接待办存在诸多问题。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公务接待无账目明细。存在铺张浪费情况。省纪委监委责令相关人员补交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使用费以及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督促丽江市接待办把借用车辆退回原单位。并补偿车辆使用费。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经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严肃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也严肃问责。
对省环境保护厅、丽江市政府办、丽江市接待办予以通报问责。责令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进行深刻检查。责令丽江市政府办、丽江市接待办向丽江市政府进行深刻检查。
给予杨春明党内警告处分。杨春明是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杨春明分管省环保督察工作。杨春明是副厅长。
玉溪市政府副市长贺彬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其当时担任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省环保督察丽江组副组长。
丽江市委副秘书长、丽江市接待办主任木成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丽江市委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徐加伟(当时任丽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参事室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省环境保护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张建萍党内警告处分,张建萍同时还是省环保督察丽江组总协调人。
省环境保护厅环保督察办公室负责人郝玉昆党内警告处分;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赵胜祥被诫勉问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副调研员张立被诫勉问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副主任科员宫庆园被诫勉问责。省环境保护厅生态文明建设处主任科员刘静波被诫勉问责。
对15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这15人包括省环保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总协调人等。他们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公职人员平时出差,伙食费标准多少?
中央已划定好“红线”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表明。确实是因为工作有需求。接待单位能够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且要严格把控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人数为10人及以下时,陪餐人数上限是3人。接待对象人数超过10人时,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品。不应提供鱼翅、燕窝这类高档菜肴。也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能提供香烟。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可使用私人会所。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职人员注意!
这12条有关公务接待的禁令须牢记!
公职人员需留意!针对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等行为,中央制定了严格规范。一旦触碰红线,必将受到严肃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严禁使用公款进行大吃大喝。严禁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活动。严禁用公款安排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禁止异地部门之间开展没有特别必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禁止异地部门之间进行没有特别需要的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禁止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
对于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以接待。严格禁止把非公务活动归入接待范畴。
不能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也不得要求把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归入国内公务接待范畴。
不得在机场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住宿用房主要是标准间。接待省部级干部时可安排普通套间。且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要合理使用车型。需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8.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里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用。禁止在接待费里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会议费用。禁止在接待费里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培训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为名列支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举办会议为名将接待费转移。禁止以举办会议为名将接待费隐匿。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向其他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向企业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向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单位不能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来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来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接待单位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健身场所活动。接待单位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有价证券。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土特产品等
公务活动结束后 接待单位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涵盖接待对象的单位 姓名 职务 还有公务活动项目 时间 场所 费用等内容
中纪委提醒:这些饭局“红线”
党员领导干部坚决不能碰!
1.警惕“一桌餐”
“一桌餐”是一种隐蔽场所。它由私人住宅改造而成。不对外公开营业。只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
2.这类“工作餐”要小心
有的单位在内部食堂,以“工作餐”的名义进行公务接待。党员干部一定要远离违规的公务吃请行为。
3.公款宴请不准参加
公务接待要大力推行勤俭节约。要坚决反对铺张浪费。需严格把控接待范围。也要严格把控接待标准。超范围安排的公款接待。属于公款宴请。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同样属于公款宴请。
4.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公务用餐要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安排在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能利用企业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准参加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许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宴请活动买单。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在执行特定公务的期间。除了正常的公务接待之外。对于其他一切可能会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都应该予以拒绝。更不可以借机大吃大喝。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这些公务活动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只有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这类人员,才属于公务接待对象。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操办婚丧喜庆的事要倡导简朴。要避免大操大办、大吃大喝。他人操办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时,不要盲目捧场。要自觉回避。
8.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借举办各种宴席的时候,收受平常没有正常人情往来对象送的礼金,这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该举办这类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该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