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里 不少酒店和餐厅 不许消费者自带酒水 不然就收高额“开瓶费” 餐厅收所谓开瓶服务费时 都说已提前告知消费者会收这笔费用 所以这种消费算自愿 多数消费者因这情况 只能为高额开瓶费掏钱
对此 律师李尚泽指出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 属于变相要求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向自带酒水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清理费”等规定 也属于变相要求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这些行为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维权
“开瓶费”收取标准混乱 有的动辄一瓶收500元
一个周末 崔女士和女友去君悦酒店的悦景扒房聚会 闺蜜小聚时总爱喝点小酒 崔女士带了一瓶红酒去酒店 让服务员开瓶 服务员说餐厅不让自带酒水 若自带酒水 要支付每瓶300元的“开瓶费”
最后借账时 崔女士和女友面对账单上多出的300元“开瓶费” 表示难以理解 一瓶酒开瓶费为何这么贵 在崔女士看来 消费者自带酒水 餐厅最多提供开瓶这一项服务 在五星级酒店餐厅消费 酒店已收取15%服务费 为何还要另收每支红酒300元开瓶费
崔女士说酒店这样收费存在问题。一方面重复收取了服务费。另一方面她质疑这么高的开瓶费是由谁规定的,询问其是否合理。
记者接着拨打了君悦酒店的餐厅电话。记者提出要自带酒水。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若消费者自带酒水。需支付每瓶300元的“开瓶费”。还称这是酒店一直以来的规定

记者调查发觉,收取开瓶费过高以及收取开瓶费标准杂乱,在深圳各大餐厅近乎成了“重灾区”。记者随后暗访时,多家五星级酒店称会收取每瓶200至500元不等的开瓶费,其中有君悦酒店、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瑞吉酒店等。瑞吉酒店ELBA意大利餐厅收取的开瓶费一支高达500元。
李先生曾在瑞吉酒店请客户吃饭。餐厅一瓶酒收500元开瓶费。这开瓶费比他带的酒还贵。开一瓶酒是很简单的服务。收500元太不合理了。李先生这样说道
记者发现深圳各餐厅开瓶费标准不同。粤菜王府等餐厅不收开瓶费。大秦小宴位于中心区也不收开瓶费。翠园餐厅在华侨城,其开瓶费标准是一桌100元。福田中心区有一家高级日料餐厅Man,它按酒瓶大小收开瓶费。720毫升一瓶的酒收200元开瓶费。1.5升的酒收取500元开瓶费罗湖区有一家和魂汉菜餐厅,它同时也是日料餐厅。记者致电该餐厅,称要自带酒水。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能自带酒水,不然每瓶要收取100元开瓶费。
记者调查发现 深圳存在不收开瓶费的五星级酒店 比如福田丽思卡尔顿酒店的中餐厅 同时 定位中低端的餐厅基本也不收开瓶费
律师表示 禁止自带酒水 收取“开瓶费”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能够进行维权
酒店、餐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餐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每瓶100—500元不等的“开瓶费”。这种情况是否违法或违规呢?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尚泽律师觉得,酒店、餐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餐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高额“开瓶费”。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李尚泽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有规定。经营者不能通过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不然该规定无效。“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酒店或餐厅凭借自身优势地位作出的。这属于格式条款。它限制了消费者权利。还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此为无效条款。
上述律师表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利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能够决定是不是购买或者接受。酒店、餐厅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清理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属于变相让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此种行为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面对餐厅收“开瓶费”,消费者咋维权?李尚泽提议,消费者能请当地消协调解,也能向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投诉。若涉及数额大,消费者要收集充足证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赔偿。
李尚泽表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相关规定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标准如下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单处或并处警告 还会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若没有违法所得 则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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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谭冰梅
【作者】 谭冰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