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裁决指示位于江西省鹰潭市站江路12号的天裕豪生大酒店三楼内的假冒“钱柜”KTV必须进行改造,以改变其外观和形象。
经法院审理确认,钱柜公司为“钱柜”商标的注册持有者。在2015年12月29日当天,该公司向公证机关提出了证据保全的申请。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操作员利用公证处连接网络的办公设备,于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平台搜寻“钱柜”一词以进行证据的固定。他先后进入大众点评网鹰潭站点和美团网,在搜索结果中点击“钱柜纯KTV”,随后页面显示:“钱柜纯KTV,位于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12号,天裕豪生大酒店的三楼。”网页上展示的图片揭示了鹰潭的钱柜公司采用了“量贩式钱柜KTV”这一标志。
2016年5月10日,钱柜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严格监督下,钱柜公司对“钱柜纯K”店的招牌、周边宣传广告、店内大厅以及包厢内的部分设施和物品进行了拍照记录。他们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前往该店消费,并成功获取了三张印有“鹰潭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一张持卡人为鹰潭钱柜公司的银联商务存根。基于这些证据,钱柜公司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钱柜公司所拥有的“钱柜”注册商标享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该商标已被核准在第41类商品上使用,具体包括公共娱乐场所、音乐厅、娱乐场所服务、向顾客提供可供唱歌的伴唱机(即KTV设施)以及卡拉OK服务。

经过仔细对比,发现被告KTV的门面招牌、店内发布的宣传广告以及网络上的营销广告、收入收据、纸巾盒和名片都采用了“钱柜纯KTV”的标识,这一标识与“钱柜”品牌极为相似,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KTV的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解或混淆。
鹰潭的钱柜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钱柜公司所涉注册商标相似的标志,这一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鹰潭钱柜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钱柜”这一字号,此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网络团购平台所展示的鹰潭钱柜公司销售额并不等同于消费者在KTV实际消费的金额,而且KTV的盈利并非仅由其使用的商业标识这一单一因素所决定,因此,本案件不能仅依据网络团购的销售额来确定赔偿金额。
钱柜公司提出,应依据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费用,对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经营者进行赔偿。然而,鉴于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该区主城区人口约为17万),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公众的消费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依据该商标的使用许可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钱柜公司提出赔偿金额不足,要求对鹰潭钱柜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进行变更,增至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在二审法庭上表示,“钱柜”商标并未授权给江西地区的KTV经营者。经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驳回了钱柜公司的上诉请求,并坚持了原审判决。
以下为钱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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