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芒果TV,隶属于湖南广播电视台,是互联网视频领域的佼佼者。它独家呈现湖南卫视所有节目的高清直播与点播服务。同时,平台还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在线视听内容,包括热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动漫、音乐以及娱乐等。芒果TV以视听互动为核心,巧妙融合了网络与电视的特色,打造了一个“多屏合一”的独播、跨屏、自制的视听综合传播服务平台,因而深受广大用户的青睐。自2019年1月9日成都时代芒果歌城正式成立起,便开始采用含有“芒果”字样的名称,并在其运营的KTV以及大众点评平台上的店铺信息中,显著地加以展示。
“芒果KTV”品牌标识。在2021年10月18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即快乐阳光公司,将成都时代芒果歌城告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声称对方侵犯了其拥有的第41类“娱乐”服务类别下的第号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以及涉及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受到法律禁止。在2022年4月27日,一审判决生效,法院裁定成都时代芒果歌城必须立即终止其商标侵权活动,并立即停止在名称中包含“芒果”二字,同时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
芒果TV,作为湖南广电集团旗下的网络视频服务平台,对湖南大文娱产业的兴起与成长、以及湖南文化迈向全国乃至全球的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一举措极大地促进了湖南成为全球知名的娱乐中心、文化中心以及艺术中心。本案处理过程中,成功捍卫了“芒果TV”作为湖南地区的知名品牌形象,助力该平台有力遏制了大文娱领域内模仿品牌、借势谋利的恶劣行为,同时确保了“芒果TV”商标的识别度、品牌价值以及品牌形象的完整性。
企业管理建议
企业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时,不能仅限于自身的经营范围,对于涉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侵权现象,亦需迅速采取行动予以应对,尤其是在双方标识相似度较大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