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马萨诸塞州)

4月25日上午,青岛知识产权法院举行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本案公诉人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孙某。
被告人孙某某为酒类代理商,在从事酒类批发、零售过程中,发现将低档酒类与“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类勾兑,可在短时间内赚取高额利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孙某某在家中雇佣工人,将“金六福”和散装酒灌装,加工成“五粮液”、“茅台”酒类后出售牟利。最终,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酒类365瓶、“茅台”酒类66瓶,案值共计人民币元。
法院认为,孙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经营额三十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法官表示,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食品假冒侵权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案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的典型案件,不仅从经济角度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予以重罚,而且在刑事层面对其予以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有效促进了商标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确保了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