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KTV资讯 > KTV知识库 广州KTV收500元开瓶费引争议,消费者称不合理
广州KTV收500元开瓶费引争议,消费者称不合理

广州KTV收500元开瓶费引争议,消费者称不合理


发布时间:2026-01-16 19:05:00

详情内容

【商家】:“开瓶费”是行规

昨夜,朋友相聚喝茶时闲聊讲,今年国庆,这位张姓友人结伴前往广州旅游,于当地KTV消费时,竟被莫名收取500元“开瓶费”,张先生经询问才晓得是因自带酒,KTV便要收开瓶费。气愤的张先生找主管理论被告知,KTV规定不许自带酒水,要是消费者非要喝自己的酒,必然要收一定金额开瓶费,这是行规。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像哑巴吃黄连般支付了这“开瓶费”。

【消费者】:“开瓶费”就是“开宰费”不合理

张先生讲,消费者前往KTV等地方,如果自带酒水,缘由便是酒店酒水价格定得很高,而且高到非常不合理的程度。消费者在消费期间,常常总是会觉得不公平,然而出于面子问题,还是不得已被当作待宰的对象。“开瓶费”予以收取,这完全就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霸王条款”;再者说KTV本身属于一种服务性质的行业,为顾客提供服务属于理所应当之事。要是因为顾客自带了酒水,便要收取“开瓶费”,这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就是“开宰费”呀。

【说法】:收取“开瓶费”不合法

现实生活里,不少酒店是这样,饭馆也是如此,KTV更是这般,在堂中间都摆着一块公示牌,上面写着类似“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不然将收取服务费”等告示。他们收取消费者那所谓的开瓶服务费时,都会讲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这类服务费了,好多消费者就因这样的情况而“自愿”为开瓶费掏钱了。

事实上,这般条款实则为一单方形式的契约,该契约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无效条款。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开瓶费并不合法。

2006年时,有这么件事,北京有位消费者王先生,他状告了湘水之珠大酒楼,原因是这家酒楼强行收取“开瓶费”,之后呢,法院对此作出认定,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最后判决该酒楼要返还王先生“开瓶费”。

通过这个能够晓得,消费者是完全有能力拒绝支付开瓶费的,哪怕是已经支付完成之后同样能够去要回来。酒店、饭馆、KTV等这类经营场所所获取的利润应当是处于法律所规定的框架范围之内的,一旦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便属于非法利润范畴,而借助非法利润所获取到的财产是不会受到法律给予支持的。(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