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2016年12月28日营业日报显示,当日营业收入 元,其中菜品收入 元,面条收入 元,饮料收入 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食品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面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饮料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000
税务提醒:
1.餐饮企业同时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酒类,视为混合销售,按照餐饮主营业务6%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发票项目:餐费;
案例 2:
2016年12月28日,某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向顾客销售一批定制葡萄酒,该批定制葡萄酒销售价格为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葡萄酒及饮料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税务提醒:
1.上述酒类销售行为与餐饮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销售酒类行为不同,不属于混合销售,应作为混合经营行为处理,酒类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发票项目:酒类饮料;
总结:
大家一定要注意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称外卖食品,是指餐饮企业参与生产加工的食品。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食品,未经后续加工,不附属于餐饮服务,直接向外销售的,应当按照货物销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