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张先生订餐时,商家称包厢有最低消费。用餐时他叫了啤酒外卖,却被商家收取 50 元开瓶费。刘先生自带白酒到餐厅消费,结账时被收 20 元清洁费。目前,两人已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9 月下旬,南国早报记者进行走访。走访发现,在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之后,“开瓶费”已经沉寂了很多年。然而,最近“开瓶费”又出现了冒头的趋势。
消费者自带酒水,被收开瓶费、清洁费
8 月底,张先生向南宁市百家乐鱼煲餐馆锦春店预订包厢准备用餐。商家告知张先生,包厢设置有最低消费,即最少需消费 600 元才可使用。张先生表示,他们有六七个人用餐,人均消费 100 元是能够达到的。他还提到,根据有关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然而,考虑到当天的消费金额能够满足餐馆的要求,所以他就没有过多地去计较。
当晚到达餐馆,点完菜后,张先生发现店内没有自己喜欢喝的啤酒。于是他通过外卖叫了一箱啤酒。外卖小哥把啤酒送达并离开后,一名服务员走进包厢,称“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这让他无法接受。
张先生说,啤酒是易拉罐装的,他们可以自己打开。他事先并不知晓餐馆不能自带酒水,而且在包厢或餐馆内也未看到收取开瓶费的告示牌。尽管他据理力争,但对方依然坚持每箱啤酒要收 50 元开瓶费。用餐结束后,餐馆在菜单和发票上写明了收取“开瓶费”并盖上了章。
店家开具的发票上标注有“开瓶费”。
9 月 8 日晚,市民刘先生邀请朋友到“饭桌故事”东葛店用餐。用餐过程中,他自带了一瓶白酒。在结账的时候,他留意到预结单上存在一项 20 元的“清洁费”。
预结单上有“清洁费”一项。

店家的“自带酒水说明”放置在收银台上。
刘先生称事先未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他在餐桌上未看到不能自带酒水的提示牌,要求服务员开酒时对方也未提及要收取“清洁费”,餐厅未尽到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这属于霸王条款。然而餐厅仍坚持收取这项费用,他只好妥协,付款后得以离开。
多数餐厅已不收“开瓶费” ,但有变相收费项目冒头
连日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实地走访了南宁市的多个区域,包括民族大道、东葛路、中越路、金湖路、天狮岭路等。在这些区域里,有十多家不同档次的餐厅。记者发现,“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已经基本上看不到了。大多数餐厅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消费者是可以自带酒水和饮料的,并且一律免收服务费。
在民生路的一家星级饭店里,记者询问订餐能否自带酒水。工作人员说,在几年前,“禁止自带酒水”这种行业旧规就已经被多数餐饮企业给废除了。所以,不管是举办宴席,还是散客进行消费,顾客进入饭店后都可以自带酒水进行消费,并且酒店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发现,仍有餐厅对顾客自带酒水进行限制,特别是啤酒和饮料;还有餐厅虽然没有直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也未明确表示要收取开瓶费,但是会以“服务费”“酒具清洁费”等名目来变相收取费用。
桂春路的一家湘菜馆,服务员称,顾客仅能自带白酒和红酒,啤酒与饮料只能在店内消费。并且,自带的白酒和红酒需收取每件 10 元的“清洁费”。
对于自带酒水收费这一问题,多位餐饮企业负责人称,在客人消费前,他们会以口头形式明确告知客人,让客人能够自主进行选择。民族大道一家川菜馆的老板表示,该菜馆的菜价较为平民化,利润较低,酒水价格也不是特别高,对自带酒水的客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是合情合理的。他说:“我们为顾客提供了场地和服务,这些都属于成本,如果大家都自带酒水,我们或许会面临倒闭的情况。”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对于顾客使用包厢的要求方面,不少餐饮企业已不再设定最低消费。这些企业要求至少 8 人以上才可使用包厢,或者要求顾客达到一定的餐标才会安排包厢。东葛路一家星级酒店中餐厅的服务员表示,包厢都是大桌,为避免资源浪费,最好有七八个人一起用餐,并且人均消费要达到 200 元。
商家收费前需征得同意,顾客遇不合理收费可投诉
餐厅给顾客提供酒具需收清洁费,那使用餐桌椅子是否也要另外收费呢?刘先生表示,餐厅为消费者提供酒杯属于最基础的服务,额外收取“清洁费”实际上就是在限制顾客自带酒水,这违背了餐厅服务的基本规范和公平原则。9 月 29 日,他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对方已受理。
张先生称,他已向南宁热线进行了投诉,且在 9 月 29 日提交了相关证据。工作人员清楚地告知他,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已属于涉嫌违法的行为,然而对于能否收取开瓶费,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倘若餐馆当时进行了提醒,并且我也表示同意,那么就可以收取”。
南宁一家以桂菜为主营的餐厅负责人称,大家都知晓不能直接收取“开瓶费”。然而,酒水销售在不少餐厅的营收中占很大比重。正因如此,店家会用各种方式收取相应费用。通常情况下,基于人性化的考量,餐厅会准许顾客自带白酒和红酒,对于价格较低的啤酒和饮料,则鼓励在店内消费。这也是很多商家与顾客之间达成的一种共识。
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吴东栋持有这样的观点:餐饮企业应当做到守法经营以及诚信经营。目前,相关的法律以及部门已经明确禁止了“最低消费”“开瓶费”等这类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并且,行业协会也多次发出倡议,要求餐饮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近年来餐饮业发展态势良好,每年的增幅都在 10%以上。有一些新进入餐饮行业的商家并不了解这些条款,同时也不能排除部分商家明明知道这些规定却故意违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志愿者律师欧阳泽明称,能否收取自带酒水的“开瓶费”“清洁费”,取决于商家在顾客消费之前是否明确发出要约。例如,商家是否通过厅堂告示或口头告知等方式,让消费者知晓相关情况。他认为,刘先生既未看到餐厅告示,也未获得服务人员的口头告知,等到结账时才遭遇被“拦腰一刀”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商家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2014 年 2 月,最高法表明“禁止自带酒水”以及“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服务合同里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并且是无效的。南国早报的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持有这样的观点。2014 年 3 月 15 日开始施行的新修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得很明确。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这些方式,来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要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是出现了违反公平自愿原则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就一律会被视为无效。商家若要收取基础服务之外的特殊费用,就必须与消费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倘若消费者遭遇到了不合理的收费情形,那么他们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