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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多家酒楼变相收开瓶费,最高罚5000元属霸王条款

福州多家酒楼变相收开瓶费,最高罚5000元属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25-04-29 08: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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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全媒体记者 汤先增 梁展豪 实习生 钟怡灵 文/图

近日 有福州市民向智慧海都平台反映 其在富黎华正大广场店海鲜大酒楼用餐 用餐后被强制收取开瓶费 开瓶费高达200多元

连日来 海都记者走访了富黎华 春秋大酒楼 寨见永泰馆等餐饮业 发现这些餐馆通过服务费 自带费等名目 变相收取开瓶费 收取标准是按不同酒类 每瓶或每箱收取的费用在10元到100元之间 其中 富黎华是按酒的档次收取 有的酒每瓶开瓶费高达100元

对此 福州有关部门称 违规收取开瓶费 最高可罚5000元 律师表示 开瓶费是服务合同里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自带酒水被收取几百元“开瓶费”

吴先生告知记者 几天前 他与朋友一同前往富黎华正大广场店用餐 还自行携带了几瓶白酒与红酒

当晚 吴先生跟朋友买单时发现 账单里多了一笔200多元的“综合服务费” 他很不解 吴先生表示 咨询前台后得知 这笔“综合服务费”支出 主要是因为自带酒水 酒楼额外加收了“开瓶费”

事先根本没告知。要是买单时没留意。就很难发现被多收了这笔费用。吴先生无奈地说。如果一定要收这笔“开瓶费”。酒楼应该明码标价。要在菜单上标注收取费用细则。还要在大厅显眼处标注。并且在消费者用餐前进行提醒。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消费者还有自由选择权。吴先生很气愤 说一帮朋友好不容易聚到一块儿 没人会去计较“开瓶费” 大伙碍于情面 最后只能买单然后离开

吴先生的情况不是个别人才有的。福州林先生告知记者,他所对接的客户多数是富黎华的“忠实粉丝”。这些客户几乎每个月都会宴请两三次。林先生证明,富黎华确实有收取“开瓶费”的情况。对于“开瓶费”这件事,富黎华方面很少提前说明。都是在消费者不知道的状况下收取的。

采访时不少市民称 现在酒店酒水价格和市场售价差距大 一些高档酒店酒水价格是市场价格一倍多 消费者自带酒水大多是因酒店酒水价格过高 想在酒店用餐时能省则省 但一些餐馆为杜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行为 会变相收取“服务费”“开瓶费”等

探访:“开瓶费”最贵一瓶酒要收取100元

福州部分餐饮业“开瓶费”漫天要价,引发消费者诸多不满。连日来,海都记者走访一些餐饮业发现,部分酒楼、饭店表面允许自带酒水。但在消费者不知情时,会变相收取“开瓶费”“综合服务费”“自带费”等。收费按瓶数和酒类收取,通常每瓶白酒、红酒开瓶费在10元至100元之间。据业内人士称,在一些更高档的酒店,“开瓶费”更是高得离谱。

富黎华:变相收取高额的“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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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富黎华海鲜大酒楼在福州有两家门店 一家是正大广场店 另一家是江南水都店

14日晚8时左右 记者来到鼓楼区五一中路正大广场的富黎华海鲜大酒楼 在八楼一间包厢内 看到餐桌上摆着标注饮品价格明细的提示牌 下方有两行温馨提示 写着本酒店自带酒水要收取综合服务费 多谢理解与支持 消费者若没留意 很难发现

富黎华有收费提示。顾客要是没留意。就很难发现要支付“综合服务费”

探访时 关于“开瓶费” 一名服务员明确称 餐桌上温馨提示牌提到的综合服务费 其实就是“开瓶费” 顾客消费前 很少口头提前告知 若顾客没看到温馨提示牌 通常混在菜金里收取

随后 记者在收银台得知 自带酒水收取综合服务费 收费按不同酒种 红酒每瓶收20元 普通白酒每瓶收50元 茅台酒和洋酒每瓶收100元 啤酒每箱收100元

春秋大酒楼:只收取自带啤酒的“服务费”

15日 记者前往福飞路上的春秋大酒楼 在此未发现有关“开瓶费”及“服务费”等提示 据一名工作人员讲 自带啤酒会收每箱30元服务费 其他红酒白酒等酒类不收取服务费

是否会提前告知顾客?该名工作人员表示:有时会,有时不会。

寨见永泰馆:自带酒水收费隐藏在账单中间

日前 记者到寨见永泰馆长乐中路店暗访 看到一名顾客自带一瓶白酒 三瓶红酒 一箱啤酒来用餐 征得顾客郑先生同意后 记者跟着他去点菜区和包厢 之后 记者发现该店服务员知道顾客自带酒水 却完全没提要收自带酒水的“开瓶费”

用餐结束后,记者跟着郑先生去收银台结账。账单显示他消费了1310元。记者查看账单时发现,郑先生自带的酒水被收取了90元“自带费”。这笔消费藏在账单中间,顾客很难发现。

面对记者质疑这笔收费不合理应退还,收银台服务员没做太多解释,只称一直都在收。记者想拨打举报电话时,因郑先生朋友在场,郑先生只好妥协买单后离开。

顾客自带酒水,寨见永泰馆收取“自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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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违规收取“开瓶费”,最高可罚5000元

针对此事,16日记者咨询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称,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酒店收取“开瓶费”行为。若经营场所未明示或告知要收“开瓶费”,等消费者结账时才告知,这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相关法规。可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处罚,即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消费者在消费中若遇到商家收取开瓶费的纠纷 可拨打热线投诉 有关部门会前往调查处理

对此 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的吴晓珊律师称 餐饮行业里 “禁止自带酒水”“开瓶费”“服务费”这些要求 实际是限制消费行为 属于变相收取不合规费用 是餐饮经营者凭借优势地位 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违反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权 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属于“霸王条款”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不能作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不能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酒楼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酒楼收取综合服务费(开瓶费)的行为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者也可以拨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收取“开瓶费”在20年前已有判例

据了解,餐饮服务业存在诸多类似“开瓶费”的“霸王条款”。有的酒店称事先有告示,可这规定仍是“霸王条款”,属不合理行为。一些酒店在消费者不知情时,违规收取“开瓶费”等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还破坏了消费环境。

记者查阅资料时发现 消费者与商家因“开瓶费”引发诉讼 早在20年前 就有相关案例被媒体报道了

打起了官司

2002年年初,广州市中院进行审理。其认为,酒楼收取的“开瓶费”,本质是服务费。这违背了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即酒楼需退还开瓶费20元。

巧的是,北京海淀法院还审理过类似案子。2006年9月13日,王子英和客户去某酒楼吃饭,带了一瓶白酒。吃完饭后,酒楼收餐费296元,其中有100元是“开瓶服务费”。店家菜谱印着“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服务费”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酒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此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向消费者全额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他山之石:贵州省率先叫停“开瓶费”

记者得知,15年前,针对收取“开瓶费”这一问题,贵州省率先推出《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形式对“开瓶费”予以否定。

《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作出规定。存在“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这种情形的。存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这种情形的。还有其他六种类似情形。只要出现这九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则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