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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垣县皇冠歌厅重大火灾事故详情及房屋建筑情况

2014年长垣县皇冠歌厅重大火灾事故详情及房屋建筑情况


发布时间:2025-05-19 2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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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皇冠ktv_长垣县皇冠歌厅火灾事故_2014年12月15日火灾原因分析

2014年12月15日凌晨26分,位于长垣县的皇冠歌厅(即皇冠KTV)不幸遭遇一场严重的火灾。火灾蔓延至123平方米的面积,导致12人不幸遇难,28人受伤,同时给当事人带来了高达957.6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结构及平面布局

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汇处东南角坐落着皇冠歌厅,该建筑共五层,采用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主体建筑高度达到14.3米,局部最高处17.3米,南北方向长度为25.8米,东西方向宽度为13.8米。整体建筑面积为1342.5平方米,其中一至三层的建筑面积为918.5平方米。北面是长城大道,南边距离2.7米处有一座四层高的住宅楼,西边是护城河,东边则紧邻一座四层的商住建筑。

该建筑的一至三层是歌厅,而四、五层则是员工宿舍与杂物间。一层西北部是宽敞的大厅,东北角设有员工临时休息室,南部分布着三个包间,东南角则是水吧与仓库;二至三层每层均设有八个包间,三层南部还设有一个监控机房;四层共有九个房间,其中七个用作员工宿舍,剩余两个暂未使用;五层有五个房间,西北部的一间是员工宿舍,其余的房间目前空置。

该建筑设有三个通往室外的安全通道,它们分别位于首层大堂的西北角(即北出口,其宽度为1.58米)、首层仓库的东侧(即东出口,宽度为1.04米),以及建筑西侧中部(即西出口,宽度为1.06米,此出口直接通往室外,通过西楼梯,与首层不相连);而在建筑的五层,则有一个通往四层屋面平台的出口(该出口的宽度为0.80米)。东出口因堆积的货物而受阻,致使该楼层仅剩一个安全出口得以正常运作,此举显然违背了相关法规的要求。

建筑中总共配备了三部疏散楼梯,它们均安置在建筑的正中央,具体来说,东侧设有两部(分别是东侧北楼梯和东侧南楼梯),西侧则有一部(称为西楼梯)。东侧北楼梯是连接一至二层的开放式楼梯间,其入口及楼梯的宽度为1.05米;东侧南楼梯则是连接一至四层的封闭式楼梯间,楼梯宽度为1.16米,楼梯间内一层南北两侧各设有一扇疏散门,北门宽度为0.8米,南门宽度为1.04米,而二、三层的出口宽度分别为0.78米和0.87米,且所有外窗均已被封闭;西楼梯则贯穿一至五层,但并未形成封闭的楼梯间,楼梯宽度为1.02米,一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宽度为1.06米,三层通往四层的楼梯口处设有疏散门,宽度为0.78米,而二至三层的楼梯间外窗同样被封堵。一层东南角的水吧和仓库区域的外窗安装了违规的防盗网,数量达到3个;而在一至三层,除了这些房间外,其余房间的外窗均已被封闭。此外,四、五层的员工宿舍与一至三层的歌厅共享同一疏散楼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06)(以下简称《建规》)的相关条款,该场所的西楼梯与东侧北楼梯均为非封闭式楼梯间,其宽度亦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东侧南楼梯间虽然封闭,但并未满足封闭楼梯间的各项要求;此外,四、五层的员工宿舍也未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疏散设施。

2.房屋产权及租赁关系

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了皇冠歌厅所在的建筑,其设计工作由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承担,施工任务则由河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执行。该楼房的建设用地于2003年11月24日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为长国用[2003]字第C954号,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2月24日,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4-002。该项目于2003年11月正式动工,并于2004年8月顺利完工。该建筑项目的名称是蒲东教育商住楼。该建筑未进行房产登记手续,至2005年8月,其所在地块被分割,谷自修随后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明(编号为长国用﹝2005﹞第号)。同年9月,谷自修将此地块转让给了郭会林,郭会林亦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编号为长国用﹝2008﹞字第C569号)。

2010年4月2日,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孔场村的孔维威与王纪锋(系郭会林的授权代表)进行了商谈,并正式签署了租赁协议。该协议规定,孔维威和王纪锋将整栋楼房租赁下来,年租金为若干元,同时需支付押金5000元。在事故发生之前,该楼房一直被用作经营皇冠歌厅。在此期间,并未新增任何附属设施,也未对主楼的结构进行过任何改动。

2010年5月,孔维凯作为皇冠歌厅的实际控制者,在主楼南侧的长城中学家属楼内,以每年元租金的代价,租下了位于一楼西端的一套112平方米的三室两厅一卫的单元房。该单元房被用作员工的厨房及住宿空间。

3.房屋装修情况

歌厅的地面铺设的是地板砖,质量达到A级标准。一层的大厅顶部使用了石膏板,同样属于A级。墙面部分则采用了石膏板与纤维板的组合,表面再贴上壁纸,这一部分的等级为B1级。而有些区域则是石膏板与镜面装饰玻璃的结合,这些区域的等级为A级。至于二、三层的走道,顶部是石膏板与亚克力板的组合,等级同样为A级,而走道的墙面则采用了镜面装饰玻璃,等级也是A级。包间内部的天花板局部使用了石膏板进行吊装,而其余部分则是楼板结构,整体评定为A级。墙面则是以石膏板为基础,再覆以纤维板,表面再贴上壁纸,这一部分的防火等级为B1级。值得注意的是,沙发上方区域使用了海绵软包,其面积已超过房间装修总面积的10%,这一设计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1995)的相关要求。

4.消防设施、器材及相关安防设施情况

该歌厅配备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室内消防栓、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牌以及灭火器等多种消防设备和工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位置位于一层员工休息室的东墙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运用的是局部应用型设计,其中装备了一个湿式报警阀组。该系统的主要配水干管直径为80毫米,而配水管则包括40毫米和32毫米两种规格,配水支管则有32毫米和25毫米两种尺寸,短立管的直径为25毫米。该层共安装了14个喷淋装置,其中大厅有9个,贵宾厅有4个,贵1厅有1个,而贵2厅则没有安装;至于二、三层,各自配备了30个喷淋装置,具体分布为走道有6个,大包间每个有2个,小包间每个有1个。然而,该系统的配水管径过细,并未达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2001(2005版))的规定标准。该层楼配备了两台室内消防栓,均位于包间内部;此外,二、三层楼的走廊北端各安装了一个消防栓;值得注意的是,二层走廊北端的消防栓箱内并未配备消防水带。在一至三层的走廊楼梯口,每层都安装了一组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设备。该场所在一至三层共计找到应急照明灯具29盏,其中一层的大厅遭受了火灾损毁,二层走廊有2盏,三层走廊有3盏,除去一层贵宾厅的2盏,其余18个包间各有一盏,3个楼梯间也各有一盏,监控机房则配置了1盏。然而,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灯设置并未达到《建规》的相关要求。该区域共配备了四盏灯光式疏散指示灯,分别位于一层大堂出口上方、二层西侧楼梯、东侧北楼梯口以及三层西侧楼梯口。走廊和楼梯间安装了蓄光式疏散指示灯,但东侧南楼梯各层楼梯口并未安装灯光疏散指示灯,这一情况与《建规》的规定不符。一层大厅北端设有两台三公斤的干粉灭火器,而在二三层楼的室内消火栓处,亦各配置了两台同重量的灭火器。在三楼监控室中,则有四台四公斤的干粉灭火器。在一层贵宾接待区,也摆放了两台四公斤的灭火器。现场检查中,并未发现移动照明设备、防烟面罩等用于人员疏散的辅助工具。

该建筑在落成之际,其消防及生活用水均源自邻近的长城中学自设的水井。然而,在2013年夏季,长城中学对供水管道进行了升级改造,此举导致该建筑内部的供水管道被切断。自此,该建筑仅能通过市政供水系统获取生活用水,而消防用水管道则失去了水源。

该建筑的一至三层以及一层室外区域配备了视频闭路监控系统,共安装了11个监控摄像头,具体分布为一层4个,二层2个,三层3个,室外区域2个。这些摄像头对11条通道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记录录像。监控系统的主机和显示设备被安置在三层南部的监控机房中。

5.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火灾爆发后,电源被及时断开,此时,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的灯光系统均按预期正常运作;然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主机电源插头并未插入插座,导致整个系统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室内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共用的供水管道阀门处于开启位置,但遗憾的是,管道内却无水流动。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长垣县的皇冠歌厅由孔维威、孔维凯、刘庆师三人各出资30万元合资开办,并于2010年6月正式开始运营。同年11月25日,孔维威与刘庆师通过签订协议,将所持的全部股份转给了孔维凯,并各自从孔维凯处收回20万元。此后,皇冠歌厅的经营权便完全落入了孔维凯手中。

皇冠歌厅的管理团队由三人组成,包括实际控制者孔维凯、歌厅总经理尹军伟以及前台主管郭东兰。此外,还有四名其他管理人员,他们分别是楼层主管焦路遥、焦黎鹏、公关部门的孔维状和许子轩。同时,歌厅还拥有八名工作人员。

2.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皇冠歌厅已分别取得了消防设计审核的批准文件、消防验收通过的证明、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环境影响的登记备案、娱乐业经营资质的证书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然而,并未依照规定取得消防安全检查的合格证明。

(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2010年1月26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向皇冠歌厅颁发了《关于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批准文件》(编号:长公消审字﹝2010﹞第0004号),批准了该歌厅的装修施工;同年5月23日,该大队又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通过的文件》(编号:长公消验字﹝2010﹞第0009号),确认验收合格。皇冠歌厅一直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5月6日,为皇冠歌厅成功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编号为长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10﹞第293号,其有效期限为六个月。2010年10月2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皇冠歌厅核发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为长工商登记名称预核准字﹝2010﹞第278号),并规定了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2011年4月19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皇冠歌厅未获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前提下,擅自向其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该执照上登记的单位名称为长垣县皇冠歌厅,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投资人的名字是孔维威,营业范围涵盖歌舞娱乐活动。2012年9月,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皇冠歌厅未按期完成2011年度的检验工作,对其下达了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歌厅随后完成了年检。在其他年度的检验中,情况均保持正常,且有效公告期限一直延续至2015年6月30日。

2010年下半年,皇冠歌厅在开业数月后向县文化局递交了相关证件申请材料。然而,到了2011年3月20日,尽管皇冠歌厅尚未获得消防安全检查的合格证明,长垣县文化局却违反规定,向其颁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豫新长文娱第010号)。该许可证允许容纳400人,并授权其经营14间KTV包间。2013年3月,该单位成功获得了编号为豫GC娱010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记载内容与之前一致,且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直延续至2015年3月。

2010年5月25日,皇冠歌厅向长垣县卫生局递交了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文件。紧接着,5月30日,该局为皇冠歌厅成功办理了卫生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长卫公字﹝2010﹞第349号,且有效期为一年。此后,每年均进行了许可证的更换。到了2013年10月28日,长垣县卫生局再次向皇冠歌厅发放了新的卫生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直至2017年10月29日。

2010年8月24日,长垣县环境保护局对皇冠歌厅实施了环境影响登记程序,随后,该局将环境管理的职责转交给了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三)技术鉴定和产品认定情况

对空气清新剂进行了技术评估及外观标签确认。现场查获的空气清新剂标签采用英文表述,特别提醒“勿置于高温环境及储存温度超过49℃”。调查人员选取了4瓶样品,并送往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成分分析,鉴定结果(编号)如下:

成分技术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标明为“柠檬香型空气清新剂”的样品中检测到了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以及乙醇等成分;而标明为“古龙香型空气清新剂”的样品则检测出了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和乙醇等成分。

以上检出成分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17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及产品检查情况报告》,指出该产品仅以英文进行标识,缺失了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及地址、执行标准以及警示说明等必要的中文信息,因此判定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2.电暖器质量检查。12月22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涉及电暖器产品检查情况》报告显示,该电暖器具备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及地址、规格型号、3C认证标志等必要中文标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在试验操作运行过程中,该电暖器表现正常,未出现任何异常状况。

调查组对格力牌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进行了实地测试,该电暖器型号与现场使用的电暖器相同,功率为2100 W。实验结果显示,电暖器启动五分钟后,散热板的温度开始保持恒定;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到235.2℃;紧挨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到9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14日,大约上午11点钟,郭东兰接收了快递员递送的装有5箱空气清新剂的包裹,之后便将它们摆放在了吧台的地面之上。到了下午1点左右,李远在打扫卫生时,将这个快递包裹转移到了吧台内靠近东侧墙壁和音箱的角落,那里正好有一台正在运作的电暖器。在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在吧台区域内活动时,多次无意中触碰到电暖器,导致它紧挨着放置空气清新剂的快递包裹。15日凌晨2点26分,尹军伟正坐在酒吧的吧台椅上,背后突然传来爆炸和火焰的声响。尹军伟、孔维状和孔维凯三人察觉到火情后,未能迅速实施有效的救援行动,他们只能用脚猛踢、踩踏着火源,并尝试用少量的水进行灭火,但火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短短一分钟内,爆炸和燃烧连续发生,火势迅速扩散。燃烧产生的热烟和火焰迅速蔓延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着楼梯间迅速向上层蔓延。事故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

(二)现场勘验及爆炸起火点认定

1.爆炸起火点认定

经过检查,发现建筑一层的公共区域和走廊的装饰装修材料已经严重炭化。大厅南侧的墙面装修材料受损情况自上而下逐渐减轻,且受损痕迹东西方向高低不一。大厅西南角的沙发表面因高温而炭化。中部立柱的装饰玻璃完全炸裂并脱落,柱子的上部和基座木质材料在东北侧(面向吧台)部分烧损并缺失。东北侧的立柱旁水晶吊灯的挂件向吧台一侧倾斜,其中一些出现了少量脱落现象,部分因受热而变形变长,而其他方向的挂件则保持完好。吧台上方的楼板表面干净,但整体呈现出燃烧的痕迹,中间区域的部分抹灰层已经脱落,露出内部的钢筋。南北方向的横梁靠近吧台侧的水泥抹灰层严重脱落。吧台西侧靠近北墙的空调室内柜机的金属外壳因受热而变形并出现变色,东部的痕迹较重,西部较轻。木质吧台整体被火焰烧毁,损毁情况严重。吧台东边的隔断墙上的石膏板因火灾受损严重,大面积脱落,形成了一个“V”字型的痕迹。这些裸露的轻钢龙骨已经发生了变形和变色。在“V”字型痕迹的底部,地面的瓷砖出现了炸裂。在这个区域,我们发现了并提取了一具电暖器的残骸以及大量的空气清新剂罐体的残骸。

其他区域未遭受火灾,但烟熏痕迹较为显著。在二三层楼道及包间,火灾并未波及,烟熏痕迹清晰可见,其中二层的烟熏程度超过三层,楼道的烟熏程度又超过包间。至于四层楼道和房间,烟熏情况相对较轻,而五层楼道和房间则完全没有烟熏痕迹。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可燃物已出现炭化、烟熏痕迹,形态发生变形和颜色改变,楼板出现炸裂并脱落,以及物品倾倒等现象,这些迹象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痕迹体系,从而证实了爆炸和火灾的起始点位于吧台内放置空气清新剂的位置。

2.伤亡人员分布情况及死亡原因

每层楼均有人员分布,其中一层有2人,分别位于员工休息室和东侧南楼梯间;二层有20人,分布在6个包间内;三层则有14人,分布在5个包间之中;另外,还有4人自行逃离了现场。

死亡原因均由吸入灰烬和一氧化碳导致窒息,造成人员死亡;在这其中,有9人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超过了80mg/的醉酒界限。

(三)应急处置情况

消防部门迅速展开救援。2014年12月15日凌晨28分,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接到报警后,立刻派出5辆消防车和18名消防官兵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灭火,并同步向新乡市消防指挥中心以及长垣县委、县政府、公安局进行了情况汇报。新乡市消防支队随即调动了5辆消防车和26名消防官兵支援,并立即向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进行了紧急报告,总队和支队全体指挥部随即出动。38分零,长垣县消防大队的救援队伍抵达了事故地点,随即组建了一个灭火小组和两个救援小组。灭火小组配备了双枪,其中一枪正面对抗大厅内的火势,另一枪则沿西楼梯进入二层,旨在压制火势并保护救援小组进行人员救助。救援小组在一、二层展开了对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而另一小组则负责在三楼及以上楼层进行破拆排烟和人员搜救。至1时5分,现场明火已被成功扑灭。成功营救出36名被困者,具体分布为一层2人,二层20人,三层14人,他们已被紧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搜救工作于凌晨2点10分圆满落幕。

火灾爆发之际,尹军伟和孔维状身处歌厅一层的大厅吧台。爆炸燃烧的第一波过后,尹军伟只专注于检查自己的衣物是否受损,并未立即采取灭火行动。孔维凯赶到现场后,试图用脚踢打和踩踏起火物品,但未能成功遏制火势蔓延。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正确的初期火灾处理措施,导致错过了最佳的灭火时机。二、三层包间内的众人未接到火灾及疏散的警报,等到热烟弥漫走廊,他们已错过了最佳的逃生时刻。

长垣县委、县政府领导在接到通知后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他们随即启动了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协调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多个部门,全力投入到灭火和人员救治的行动中。38分零,县120指挥中心接到紧急报警电话;47分零,首辆救护车抵达事故地点;随后,来自3家医院的10辆救护车及78名医护人员迅速加入救援行动;受伤和遇难者被分别送往长垣县人民医院、宏力医院和县中医院接受救治。火灾爆发后,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与周边街道的巡逻队伍迅速赶至事故现场,投入救援工作。与此同时,特勤、治安、交警、督察等大队及其他派出所也陆续抵达,他们展开警戒行动,维护现场秩序,并开辟了应急通道,确保救援车辆能够优先通过。在凌晨3点20分,县委和县政府紧急召开会议,成立了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到了下午1点,又成立了专门的善后处置小组。事故一旦发生,长垣县政府便迅速通过官方网站和长垣新闻平台发布了相关信息,同时,还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河南分社以及中新社河南分社等众多新闻机构举办了新闻发布会。

事故发生之后,长垣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立即行动,迅速调配救援队伍,全面投入到现场救援、火灾控制、伤员救治以及后续安抚工作中。通过这些努力,火灾得到了有效遏制,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成功预防了次生事故的发生。

皇冠歌厅对突发事件的评估失准,采用的灭火措施不当,初期应对行动迟缓,人员疏散组织不力,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应急预案的制定,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存在缺陷,消防安全通道不畅。

三、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皇冠歌厅吧台所采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在近距离对违规大量摆放的易燃易爆罐装空气清新剂进行高温烘烤,进而引发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和燃烧,最终造成了火灾。

原因在于,皇冠歌厅作为一个公共娱乐场所,在吧台区域擅自摆放了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空气清新剂,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场查获的空气清新剂上标注的英文温度限制为不超过49摄氏度,而现场实验结果显示,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能够达到235.2摄氏度,紧邻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更是高达99摄氏度。歌厅的管理人员与员工并未充分了解空气清新剂的化学风险,他们将其放置在靠近电暖器的位置,这一行为直接引发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和燃烧。火灾发生时,吧台内共有60瓶容量为18升的空气清新剂,数量众多。在爆炸和起火后的短短一分钟内,连续发生了多次爆炸和燃烧,火势迅速扩散,这成为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导火索。

(二)间接原因

1.皇冠歌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皇冠歌厅自开业至今,尚未获得消防安全检查的合格证明,其经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责任界定模糊。皇冠歌厅缺乏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未指定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对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明确。

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得到切实执行。在开业之初,皇冠歌厅在县消防部门的辅导下,确立了消防安全规定和应急疏散计划,然而在经营过程中,却始终未实施消防安全教育、防火巡查、消防设备维护、用火用电管理、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奖惩等消防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

皇冠歌厅在运营过程中,未曾对员工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也未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活动。员工对于自己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甚了解,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名称及用途也不熟悉,更缺乏操作这些设施和器材的能力,因此,在紧急情况下自救逃生的能力相对较弱。

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的包间数量限制。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的包间总数为14间,然而皇冠歌厅实际投入运营的包间数量达到了19间。

2.长垣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未能有效执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不力,检查记录和档案存在缺陷。对于皇冠歌厅长期无消防安全合格证违法经营的情况,未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在消防单位的日常监管、宣传和培训方面存在不足,对皇冠歌厅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进行认真检查,也未责令其进行整改。

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执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对蒲东派出所的消防安全指导工作未能达到应有的标准。皇冠歌厅的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标准不严格,消防安全监督工作不够细致,且长期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违法经营行为未得到依法处理,也未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此外,内部消防档案管理处于混乱状态,消防档案资料缺失,消防监督检查的记录既不规范也不完整。

长垣县公安局在执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对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执行不力,对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和蒲东派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时力度不够。

3.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对皇冠歌厅的消防审批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擅自核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皇冠歌厅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超出了许可证规定的包间数量等问题监管不力;日常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皇冠歌厅的娱乐经营许可审批档案存在缺失,相关的监督检查记录也不完整;在长垣县政府推进火灾防控工作中,执行不到位,2014年12月牵头进行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中,未能发现皇冠歌厅存在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无法使用、缺乏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安全隐患。

4.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严

由于未对皇冠歌厅提交的消防审批文件进行严格审查,违规为其在长垣县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注册手续。

5.蒲东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对辖区消防工作执行不力进行审查,发现皇冠歌厅未设立明确的消防管理人员,且未得到及时督促;部门职责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与办事处各相关职能机构签署目标责任书;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及安监所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不足,巡查和排查工作存在疏漏,未能对歌厅等消防关键单位进行有效检查。

6.长垣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

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不力,对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执行不到位;政府部门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存在不足,对蒲东办事处以及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履行不够,相关问题的监督和检查存在疏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核实,长垣县皇冠歌厅发生的“12·15”火灾事件被认定为生产安全领域内的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孔维凯,作为皇冠歌厅的控股者,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遭到长垣县公安局的刑事拘留,随后在2014年12月27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他的逮捕。

尹军伟,担任皇冠歌厅的负责人,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紧接着,在2014年12月27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郭东兰,担任皇冠歌厅的收银及采购工作,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紧接着,在2014年12月27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同意了对她的逮捕申请。

李远,担任皇冠歌厅的收银工作,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遭到长垣县公安局的刑事拘留,随后在2014年12月27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同意了对他的逮捕申请。

孔维威,作为皇冠歌厅的注册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随后,在2014年12月27日,他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焦路遥,担任皇冠歌厅的主管,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紧接着,在2014年12月27日,他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焦黎鹏,担任皇冠歌厅的负责人,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随后,在2014年12月27日,他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牛爱穗,担任皇冠歌厅水吧服务员一职,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随后,在2014年12月27日,她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人员

牛增道,系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及社区民警。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长垣县检察院对其展开立案侦查,并实施刑事拘留。随后,于1月31日,经批准,对其执行逮捕。

职肖强,系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消防大队的代理大队长。2015年1月14日,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遭到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并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随后,在1月31日,他获得了批准,被正式逮捕。

赵阁委,担任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负责消防事务。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他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并随即被刑事拘留。随后,在1月31日,他被批准执行逮捕。

于鹏飞同志,系中共党员,目前担任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一职。自2008年6月起,他曾担任长垣县消防大队的大队长,2010年6月晋升为教导员,并于2013年1月完成转业。不幸的是,2015年1月19日,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新乡市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并随即被刑事拘留。随后,在1月29日,他被批准逮捕。

赵永波,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自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他担任了该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一职。然而,2015年1月17日,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遭到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并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紧接着,在1月31日,他被正式批准逮捕。

王胜利,系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一职。自2010年5月起至2014年7月,他曾任该局副局长的职务。不幸的是,2015年1月18日,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遭到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并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随后,在2月5日,他被依法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个人,一旦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将迅速对其进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政纪处分建议

滑志强,系中共党员,现任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所长,全面负责该所工作。他在执行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时,表现出了不力;在指导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时,领导能力不足;对皇冠歌厅未获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而长期违法经营,以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他未能及时发现和监管。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了主要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并予以撤职处分。

刘炎同志,系中共党员,目前担任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的代理副大队长一职。自2008年5月起,他曾在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担任防火参谋;2011年10月,他被任命为副大队长并兼任代理大队长;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他担任了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大队长。未能有效执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隐患整治任务,对皇冠歌厅缺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且长期违规经营的情况,以及对安全隐患的忽视和未依法妥善处理,对蒲东派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与指导存在不足。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显著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重大过错的处分。

周法珍同志系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一职,主要负责该大队的防火监督工作。然而,在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其工作态度不够认真,未能发现皇冠歌厅存在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马政军同志,系中共党员,目前担任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参谋一职。他曾于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间,担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副中队长。在执行上级政府及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中,存在不到位之处。特别是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其工作态度不够认真,未能发现皇冠歌厅缺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李晓明同志,系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副大队长一职,主要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相关工作。经检查,皇冠歌厅并未超出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包间数量进行经营;然而,在长垣县政府组织的火灾防控检查中,李晓明同志并未严格按照县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局的工作部署执行,未能发现皇冠歌厅存在消防通道不畅、缺乏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明显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的主要领导责任应由其承担,故提议对其实施党内严重警告,并予以撤职处理。

毛剑锋同志,系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以及人事科长的职务。自2013年年底起,他开始协助负责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并于2014年8月正式接管该项监管工作。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工作中的督促与指导存在疏漏,未能察觉到皇冠歌厅超出了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包间数量进行经营;同时,针对娱乐场所火灾防控的检查工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鉴于事故的发生,该部门领导承担了重要的领导责任,因此建议对其给予记过处分。

林建文同志,系中共党员,现任主任科员,曾担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及局长。在2010年4月至7月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他未能有效督促和指导行政审批及综合执法工作,对于违规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皇冠歌厅超出审批范围经营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于该事故的发生,林建文同志承担着重要的领导责任,因此建议对其给予记过处分。

王爱民,系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曾于2004年7月至2011年10年间执掌注册股股长一职。然而,在皇冠歌厅未获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他未能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违规为其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鉴于其在事故发生中承担了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采取党内严重警告和降级处分。

程景轩,身为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一职。他在对皇冠歌厅违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监督工作中表现不佳。对于该事故的发生,他承担着重要的领导责任,因此建议对他实施记过处分。

冯海兵同志,系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党工委委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在消防工作方面,检查指导力度不足,辖区消防工作推进不力,部门职责界定模糊,且未与办事处其他职能部门就目标责任达成一致;巡查排查工作不到位,未组织相关单位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场所进行有效检查。对于事故的发生,冯海兵同志作为领导,承担着重要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记大过处分。

李晓伟,身为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主任。他在执行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对相关部门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够有力,未能充分承担起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他应承担重大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记过处分。

张学峰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担任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一职,主要负责公安消防工作。在执行上级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未能有效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因此,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他作为主要领导,承担着重要的领导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他进行记过处分。

责成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长垣县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应依照法律程序,对长垣县皇冠歌厅的相关证照进行吊销,同时,依法对其进行取缔。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区域及消防重点单位需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切实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其完好和效能;同时,需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确保防火和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还需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消防机构及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许可审核审批

各省级市辖区、直管县(市)政府,尤其是长垣县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遵循“行业管理即安全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责任,严格把控审批审核环节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深化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户籍化”管理,依照法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登记备案,同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卫生等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实施消防安全自查与整治,并依照法律规定,推动所属单位对火灾风险点进行及时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尤其是长垣县政府及其蒲东办事处,需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构建并完善“党政共同负责、一岗双责、协同管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坚定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观念。需理顺消防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完善的消防工作机构和运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推动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应定期举办联席会议,探讨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难题,持续监督上级政府及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职责上的履行情况,依法推动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长垣县政府需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推进消防站的建设工作,同时加大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站的强化与完善。

四、强化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广大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其自我防护和紧急救援的能力。

长垣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需深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手段的优化,与提升企业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构建相融合,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培训力度,增强火灾隐患排查能力,提升从业人员扑灭火灾及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需充分利用皇冠歌厅“12·15”火灾事故的警示作用,有目的地推广消防法规及消防常识,主动构建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实施监管、各单位承担职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氛围,进而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坚决对非法违法生产及销售易燃易爆的日化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等需强化对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花露水、指甲油、驱蚊水、啫喱水、彩带喷剂等含有易燃易爆成分的日常用品的危险性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并学会正确使用方法。同时,应加强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对存放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远离火源和热源,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质监部门需强化对产品生产初端的监管,坚决遏制非法生产易燃易爆的日化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需加强对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销售此类危险品的行为;公安、交通和邮政等部门需提升对易燃易爆日化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将此类产品当作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危险品网购管控,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技术、标准、政策等手段,强化对网络购物和物流企业的规划与审核,促进网络及物流行业的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同时,公安、交通、工商、金融、质检、环保、卫生、网监、媒体、物流等众多行业与部门,既要发挥各自行业特长,又要增进交流与协作,构建跨行业监管合作体系,对危险品的制作、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全程监控与管理,确保信息整合、产业协同、源头把控、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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